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期间,无纺布厂家15838056980某医疗公司向某无纺布公司采购无纺布用于制作口罩,双方先后签订6份合同,共计采购无纺布66吨,总价111.2万元。其中,前5份合同约定单价约为 13元/kg,第6份单价调整为22 -23元/kg,供货期在2020年4-5月份,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双方依约履行了前2份合同并结清货款,第3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无纺布原材料价格暴涨,某无纺布公司要求调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某无纺布公司未继续供货,前期共供货13吨。某医疗公司遂起诉某无纺布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合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4万元。
裁判结果
衢州中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对商事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间、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综合判断。涉案合同签订时,国内疫情相对稳定,双方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无纺布厂家15838056980化和后果应当已有预判,为维护交易安全,不宜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实际上,疫情并未导致涉案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供货期间,某无纺布公司将无纺布转卖他人,获得额外利益,损害了对方合同利益。但与此同时,无纺布原材料价格暴涨对履约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完全按照原价格履行对供方不公。故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智慧,努力探寻双方利益平衡点,本着既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防止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场活动中秉持诚实、恪守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勿将实现自己利益建立在损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用品一时成为紧缺物资,市场主体应充分意识到上下游相关产业价格会因市场供求变化产生波动,“疫”如既往诚信经营,视疫情态势互谅互让,在互惠共赢的同时,维护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
来源:衢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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