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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彭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7月至9月上旬,被告人彭某某在经营仙桃市XX无纺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拖欠该公司李某某、王某某等2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8320元。2014年9月22日至9月26日仙桃市人社局先后向彭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彭某某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并作出行政处罚18000元。彭某某未履行义务,并逃匿。
2018年7月31日,彭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东新村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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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情节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要前置程序。日常生活中,群众如果碰到拖欠工资的情况第一时间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反应,保证维权道路顺利进行。
据悉,2018年以来,仙桃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7件7人,其中4名被告人拖欠工资款人民币540463.4元已执行追缴到位并发还给被害人。土工布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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