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李丹 蔡国媛
【案情】2020年4月15日,被害人王某乙因生产口罩需购买医用无纺布,经周某某介绍与自称可购得无纺布的王某甲结识,王某甲从某公司以每吨1.5万元的价格购得11吨工业用无纺布,后王某甲用购得的工业用无纺布冒充医用无纺布以每吨4.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乙。案发后,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一是,王某甲明知被害人因生产口罩需要购买医用口罩无纺布,仍将工业用无纺布卖给被害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某甲的行为存在以低价商品冒充高价商品卖出的情形,属于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以次充好。二是,王某甲并非合同诈骗罪的无偿占有被害人财产,也支付了相应成本——工业用无纺布,存在合同履行行为。三是,结合当前形势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彩色无纺布
综上,王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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